「精选」化妆品代加工厂法律提示:需防范化妆品OEM代工的法律风险
「精选」化妆品代加工厂法律提示:需防范化妆品OEM代工的法律风险
化妆品代加工在化妆品行业里属于一种常见的现象,然而,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备案系统显示的数据,全省合法持证生产企业只有2600多家,而无证的纯委托的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却高达2万多家,可以看出化妆品OEM代加工不规范行为较多,存在诸多风险隐患。
根据2019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化妆品代加工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化妆品代加工企业间需要对设备工艺、标准质量、价格、交货周期等做一个全面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够细致、全面,就会造成法律风险,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常见的五大法律风险
目前,化妆品代加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合同缺失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化妆品未备案的法律风险(化妆品备案)、泄密的法律风险、包装标识不规范的法律等。
(一)化妆品代加工企业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企业本身法律风险管理能力薄弱,有一些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与委托方签订化妆品加工合同,导致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规则,靠行规或亲朋关系来维持合作,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有利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委托方提供他人的商标、版权等用作代加工,导致化妆品代加工企业沦为委托方侵犯他人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工具,而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化妆品代加工企业本身不享有代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也意味着企业对于委托方是否真实享有代加工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旦代加工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问题,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就会牵涉进一系列的的知识产权纠纷之中,存在被索赔的风险。
(三)化妆品代加工企业为了获利,在产品未备案或未完成备案的情况,进行代加工,面临被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的法律风险。
有些代加工产品需要经过备案或者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方可生产、销售。最典型的例子化妆品。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需要备案才能上市销售,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取得相关的批准文号。在OEM法律关系,化妆品代加工企业也有化妆品备案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备案义务,化妆品代加工企业一方面会面临根本性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产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可能会被消费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
(四)化妆品代加工企业经常接触委托方的产品信息,很多属于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企业或员工由于属于保密,引发泄密的法律风险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在进行代加工生产的时候,或许会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另外,委托方为了维系自身的品牌价值,有时候会不愿意透露其产品的化妆品代加工企业,进而把它写进保密条款。因此,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必须恪守相关的保密义务。在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务必在劳动合同反映相关的保密义务,减少违反保密义务的可能性。
(五)化妆品代加工企业未依法适用商标标识,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进行产品成分标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化妆品OEM代加工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化妆品OEM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不得互相矛盾。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法律规定。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对出口的化妆品OEM产品可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
化妆品应按照法律规定,标明成分。否则,违反法律有关的商标标注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二、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如何应对OEM代加工的法律风险
根据化妆品条例和实践操作,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可以从如下九个方面加以规避化妆品OEM代加工的法律风险:
1、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
2、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生产的时限不得超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3、在签订代工合同时,应要求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并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4、 委托方提供生产化妆品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化妆品包装材料的,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要求委托方对提供的原料、化妆品容器和包材负责,且一定要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5、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号向供货商索要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
7、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化妆品代加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
9、 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代加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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